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7-03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决定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的”。
三、删除第九条第(八)项。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不良信息,内容应包括被认定不良信息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违法违规具体事实、认定依据、发布期限及起止日期等”。
五、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不良信息的发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期限,具体发布期限由不良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