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建〔2020〕13号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嘉兴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2020-12-02
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建设交通局,各相关行业学、协会,各相关企业:
鉴于《嘉兴市建委关于发布<嘉兴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嘉建〔2018〕1号)、《嘉兴市建委关于发布<嘉兴市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嘉建〔2018〕2号)、《嘉兴市建设局关于修订嘉兴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嘉建〔2019〕4号)、《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嘉兴市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办法的通知》(嘉建〔2020〕7号)、《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嘉兴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嘉建〔2020〕5号)与现行有关规定已不相适应,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