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署六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2022-01-05
11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利企便民。
《意见》要求,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
《意见》部署了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等十项重点任务。具体来看,与工程建设领域密切相关的创新试点主要集中在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方面。其中提到,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推动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优化联合验收实施方式。建立健全市政接入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
同期发布的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也对上述改革事项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其中,针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
同时,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改革后,试点城市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要求将省级审批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包括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后资质核定),下放至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市辖区(县)和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有关部门。改革后,试点城市明确承接机构、加强专业培训,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此外,在其他重点任务中也有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创新改革事项。包括着力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形式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在工程建设等领域探索建立完善执业诚信体系;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项目申报、招投标等领域全面应用和互通互认。